裁判字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: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: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曾景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被 告 崔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4年間委由原告處理其外祖父江鳳山 遺產稅等相關事宜,嗣發生糾紛,被告除不斷濫行告訴外, 另憑藉其電腦程式之專長,於不詳時間、地點,以電腦設備 及網際網路連線方式,先行上網蒐集有關原告之刑事、民事 訴訟等判決書,並為彙整、編撰後,使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 造文書」等網頁搜尋結果。又被告再以架設網頁之方式「網 站名稱:炫頡顧問公司—曾景煌」(網址:http ://longtx .com .tw/%E7%82%AB%E9%A0%Al%E9%Al%A7%E5%95%8F%E5%85% AC%E5%8F%B8---%E6%9B%BE%E6%99%AF%E7%85%8C .htm,下稱 系爭網站) ,並於該網站上張貼有關原告他案之連結,致不 特定之網路使用者,均得連結至有關原告之刑、民事判決, 」、「曾景煌詐欺盜賣土地」等文字內容,誣指告訴人有偽 造文書、詐欺等犯行,已造成原告名譽及信用之損害,原告 業已針對被告上開架設網頁侵害名譽權之行為,向本院提起 民事訴訟,並就被告不當蒐集、彙整、編撰並逾越合理使用 及公開有關原告之民、刑事判決,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 關規定之舉,提起刑事告訴,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 7 年度他字第11503 號偵辦中。詎被告竟再基於誹謗原告名 譽之犯意,將張貼於系爭網站有關原告之刑、民事判決,未 經隱蔽原告另案判決書內之個人資料,編撰關鍵字並將反藍 標記關鍵字之流程錄製剪輯成影像,另將原告從事慈善事業 、公益之相關報導資料與其他新聞剪輯成影像,以其YouTub e 影音平台帳號28927475(下稱系爭帳號),於107 年11月 27日上傳「曾景煌關建字」、「曾景煌慈善家-VS-曾景煌偽 造文書」2 部影像、於107 年11月28日上傳「曾景煌慈善家 VS假新聞」影像、於107 年11月29日上傳「曾景煌公益VS假 新聞」影像(下合稱系爭影像),各影像侵害原告名譽事實 如附件一至四所示。被告刻意藉系爭影像向社會大眾表達原 告涉詐欺、盜賣土地等不法情事,將原告塑造為惡性重大之 罪犯、虛偽作假、沽名釣譽之人,且被告將系爭影像之瀏覽 條件設為公開,供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瀏覽,是項行為足以 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,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。為此,爰依民 法第18條、第184 條第1 項、第195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 ,請求被告應下架並刪除系爭影像、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 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並刊登如附件五所示道歉啟事等語 。並聲明:(一)被告應下架並刪除https ://www .youtub e .com/channel/U ChYM dAHbuvnQpY gvvlkSLA 網頁中系爭 影像。(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1,000 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(三 )被告應將如附件五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標楷體20號字體之 半版篇幅(長35.5公分,寬26公分)刊登於蘋果日報、中國 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各一天。(四)願 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帳號非被告所有,系爭影像亦非被告所製作 並上傳,觀諸系爭影像內容乃不知名第三人引用、翻拍並紀 錄瀏覽被告系爭網站公告之網頁內容,然被告於系爭網站所 公告之網頁內容,均是從Google搜尋引擎庫頁存檔下載製作 而成,且該庫頁存檔內容均為原告自行架設網站之網頁內容 ,其中有關「曾景煌關鍵字」部分,係以「曾景煌詐欺」等 字鍵入Google搜尋,可得被證1 所示搜尋內容,其中網域名 稱「www .treelon .org 」其網站IP位址「103.1.220.21」 與原告所有其他網站位址相同;有關「曾景煌慈善家-vs-曾 景煌偽造文書」部分則是瀏覽網址「www .tys948.net/2018 /04/25/ 曾景煌單車傳愛活動/」、「www .tys948.net/20 18/03/15/ 曾景煌鼓勵捐贈冬衣/ 」、「www .treelon .or 院刑事判決.html 」,上開三個網址之IP位址同樣均為「 103.1.220.21」,內容均更改自「https :// harvest365. org/posts/525 」及「https ://www .ettoday .net/news/ 20 180118/1095394.htm 」,將原始新聞人物行善事跡更改 為原告自己名字「曾景煌」,而刑事判決書影片,內容為 Google之庫頁存檔;有關「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」來源為 原告架設網站內容,網址為:「https ://www .777vvip . com/愛心捐款曾景煌/ 提前圍爐享溫暖- 曾景煌炫頡顧問有 限公司宴請近百/ 」,經查證下列網址:「 http ://tw . news .yahoo .com/提前圍爐享溫暖- 鹿谷火鍋業者宴請近 百位獨居長輩-230901463.html 」、「http ://tnews .cc/ 049 /newsconl_55268.htm 」、「http ://ww w .rvn .com .tw/?www=info& info=view&view= 61700」後,確定原告架 設之網頁為「假新聞」,原告將「林明順董事長」之名篡改 為「曾景煌炫頡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」,其餘內容完全一樣 ;有關「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」來源同樣為原告架設網站內 容,網址為:「https ://www .777vvip .com /曾景煌醫院 關懷/ 曾景煌除夕送平蘋安/ 」,經查證桃園醫院公告的媒 體報導內容,網址為「https ://www .tygh . mohw .gov . tw/?aid=302&pid=0&page_name =detail&iid=11 96 」後, 確定原告架設之網頁為「假新聞」原告將自己名字「曾景煌 」擅自加入原始新聞稿中,並將原始人物之名字刪除。被告 上開架設網頁、刊登連結之行為,業經臺灣臺北檢察署以 108 年度偵字第1473號偵察終結,認被告取得原告姓名、前 科資料係合法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,被告公開判決 書之目的,及依據自己遭詐騙之經驗佐以取自原告自行公開 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剪輯成「曾景煌關建字」、「 曾景煌慈善家-VS-曾景煌偽造文書」2 部影像,有為避免他 人受騙,乃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,並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 大危害,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未構成加重誹謗罪,並經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5 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並無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。從而,第三人引用、翻拍並紀錄瀏覽被告系爭網 站公告之網頁內容同樣亦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。並聲明 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 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 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,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名譽權之侵害 ,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 人之名譽,且具有違法性、歸責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,始成立侵權行為。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,亦有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可資參照。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以其所有系爭帳號,於107年11月27至29日間上傳系爭 影像,侵害其名譽,被告應下架刪除系爭影像、賠償其精 神損害並刊登道歉啟事等情,既為被告否認,原告自應就 其主張被告以系爭影像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,負 舉證證明責任。 (二)原告固以被告系爭網站內容有教導他人如何上傳影片至 YouTube 平台,而使用之範例帳號即為「28927475」一節 ,主張系爭帳號即為被告所有,系爭影片為被告所製作上 傳云云。惟被告已提出證據說明該網頁為伊於其他網站( 網址:https ://sametim .neocities .org/ youtube . html)下載並轉載之內容,並提出網頁內容為證(見本院 卷二第111至116頁),是尚難僅憑被告系爭網站一篇教學 內容曾使用系爭帳號為說明乙節即推論系爭帳號為被告所 有。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帳號所有人或使用者 確為被告,則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帳號於107年11月至29 日間上傳系爭影像侵害其名譽一事,難認已經舉證證明,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既未盡舉證證明之責任 ,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影像侵害名譽云云,自不足採。原 告訴請被告下架刪除系爭影像、賠償及登報道歉,即非有 據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上傳系爭影像至系爭帳 號而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,參照前開法文及判決要旨, 自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民 法第18條、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下 架並刪除https:// www.youtube.com/channel/UChYM dAHbu vnQpY gvvlkSLA網頁中系爭影像;被告應給付原告1,000萬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5%計算之利息;被告應刊登如附件五所示之道歉啟事,以 標楷體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(長35.5公分,寬26公分)刊登 於蘋果日報、中國時報、聯合報、自由時報第一版報頭下方 各一天,均屬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爰併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,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 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
附件一:「曾景煌關建字」影像侵害事實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影像時間 │侵害事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00:28 至│被告將網頁上「曾景│ │ │00:29 │煌詐欺盜賣土地案」│ │ │00:53 至│、「曾景煌詐欺」等│ │ │00:56 │字句刻意反藍,不實│ │ │ │指述原告詐欺及盜賣│ │ │ │土地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00: 57 至│被告將網頁上「曾景│ │ │01:01 │煌」、「詐欺」、「│ │ │ │曾景煌被告」等字句│ │ │ │刻意反藍,不實指述│ │ │ │原告詐欺被告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01:24 至│被告回顧網頁上關於│ │ │01:29 │「曾景煌詐欺盜賣土│ │ │ │地案」字句反藍標記│ │ │ │部分之畫面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01:43 至│被告再度回顧網頁上│ │ │01:48 │關於「曾景煌詐欺盜│ │ │ │賣土地案」字句反藍│ │ │ │標記部分之畫面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二:「曾景煌慈善家-VS-曾景煌偽造文書」影像侵害事實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影像時間 │侵害事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00:57 至│被告將「仍有入監矯│ │ │01:01 │治之必要」之字句刻│ │ │ │意反藍標記,藉此表│ │ │ │達原告須入監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00:00至 │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│ │ │05:00 │聞均係攀附、竄改自│ │ │ │他人之慈善新聞,同│ │ │ │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│ │ │ │前之原始慈善新聞。│ │ │ │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,其內容均係粗製濫│ │ │ │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│ │ │ │告之姓名,藉由將含│ │ │ │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│ │ │ │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│ │ │ │,使觀者加深對於影│ │ │ │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│ │ │ │所為之負面印象,並│ │ │ │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│ │ │ │名釣譽之輩,擅自攀│ │ │ │附他人之善舉,致觀│ │ │ │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│ │ │ │價有所貶抑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05:00 至│原告固曾因使公務員│ │ │14:36 │登載不實案件而受刑│ │ │ │事有罪判決即臺灣高│ │ │ │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│ │ │ │度上更(一)第259 │ │ │ │號刑事判決,影片將│ │ │ │其自不同網站所瀏覽│ │ │ │之「同一」判決拍攝│ │ │ │成影片,使觀者誤會│ │ │ │原告涉犯多起刑事案│ │ │ │件並受有罪判決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1:36 至│被告將「惡性重大」│ │ │11:39 │之字句刻意反藍標記│ │ │ │,藉此表達原告惡性│ │ │ │重大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三:「曾景煌慈善家VS假新聞」影像侵害事實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影像時間 │侵害事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00:00 至│此部分係無端將原告│ │ │00:38 │之姓名放置於諸多知│ │ │ │名企業家前(諸如將│ │ │ │比爾蓋茲名字更改為│ │ │ │「曾景煌比爾蓋茲」│ │ │ │、將沃倫巴菲特名字│ │ │ │更改為「曾景煌沃倫│ │ │ │巴菲特」等等),並│ │ │ │於同網頁簡略記載該│ │ │ │企業家之生平,使影│ │ │ │片觀者誤信原告更改│ │ │ │前揭企業家之姓名以│ │ │ │求沾光,亦使觀者對│ │ │ │於原告做出無賢才而│ │ │ │求釣名之人等負面評│ │ │ │價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00:39 至│被告將原告從事公益│ │ │02:16 │之新聞與其他相關新│ │ │ │聞 剪輯成「曾景煌 │ │ │ │慈善家vs假新聞」之│ │ │ │影像,且就有關原告│ │ │ │之新聞上方處標記「│ │ │ │慈善假新聞」之字樣│ │ │ │,誣指原告作假。 │ │ │ │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│ │ │ │聞均係攀附、竄改自│ │ │ │他人之慈善新聞,同│ │ │ │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│ │ │ │前之原始慈善新聞。│ │ │ │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,其內容均係粗製濫│ │ │ │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│ │ │ │告之姓名,藉由將含│ │ │ │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│ │ │ │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│ │ │ │,使觀者加深對於影│ │ │ │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│ │ │ │所為之負面印象,並│ │ │ │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│ │ │ │名釣譽之輩,擅自攀│ │ │ │附他人之善舉,致觀│ │ │ │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│ │ │ │價有所貶抑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四:「曾景煌公益VS假新聞」影像侵害事實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影像時間 │侵害事實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00:00 至│被告於有關原告從事│ │ │01:19 │公益活動之報導上方│ │ │ │,註記「〈假新聞〉│ │ │ │曾景煌除夕送平(蘋│ │ │ │)安」等字樣。 │ │ │ │與原告相關之慈善新│ │ │ │聞均係攀附、竄改自│ │ │ │他人之慈善新聞,同│ │ │ │影片亦有攝入經修改│ │ │ │前之原始慈善新聞。│ │ │ │涉及原告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,其內容均係粗製濫│ │ │ │造將他人之慈善新聞│ │ │ │其中之姓名抽換為原│ │ │ │告之姓名,藉由將含│ │ │ │有原告姓名之假新聞│ │ │ │與原始新聞穿插剪輯│ │ │ │,使觀者加深對於影│ │ │ │片中之假新聞係原告│ │ │ │所為之負面印象,並│ │ │ │使觀者誤信原告為沽│ │ │ │名釣譽之輩,擅自攀│ │ │ │附他人之善舉,致觀│ │ │ │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│ │ │ │價有所貶抑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|